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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潘一丁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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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潘一丁:把“人权”当“黄马褂”的联合国(写在联合国的“人权日”)

    老文评新闻(106)

    今天又是联合国一年一度的所谓“人权日”。为了向作为衣食父母的世界各国、加起来一年好几十、上百亿美元的摊派有所交待,不能不像莎士比亚的戏剧“一仆二主”中描写的那样,游走在喜好各异的主人之间,使尽浑身解数来轮流讨好,伺候中又难免沾染一点下人般的狡拮和“势利眼”习气。所以要乘各国在人权问题的不同理解,故意在这上面做点文章,狐假虎威地在中国的人权问题上,貌似公正地不依不饶。却露出自己颟顸无知的老底。

    毫无疑问,今天的中国,的确存在一些可以垢病的人权问题,甚至连中国政府自己也承认有所不足,并正在试图加以改进,却似乎收效甚微。反而受到来自内外的更多、更大的压力,更面临“不改过不去。改不好会把自己也贴进去”的两难。这正是有人想借联合国之手,进一步给中国施压,迫使他走上布满雷区的危险之路,以期再获削弱中国的机会,重园当年敲诈旧中国的老梦!看在笔者眼里,不禁哑然失笑,联想起当年相声大师侯宝林说的一段“醉酒”来。在那个相声中,说有两个人都喝醉了酒,却又都不承认。于是一个人打开手电筒,要对方顺着光柱爬上去。另一个人不干,说怕自己一旦爬上去,对方会关掉电筒,让自己掉下来。

    笔者十年前,就在拙文《论人权》中,明确界定和阐述了科学的“人权”概念,并将其和“民主”“自由”“幸福”“社会”“经济”等概念,作为建构新人类社会学理论(简称《新理论》)系统的基本要件,列入“新里程碑”文字目录。两年后又发表批评现有人权概念的文字,直截了当地说其是一个“假冒伪劣品”。目的就是要挑战这种挑起全人类相互“窝里斗”的罪魁祸首,刺激自以为还是“高等动物”的人来出面反击,从理论上提供建立“和谐社会”的可能。可惜始终不能如愿。

    其实今天的世人,都像喝醉了由错误社会理论酿出来的“人权”之酒,在还搞不清楚人和“猪狗牛羊”之类高等动物间的原则区别之前,就自以为清醒地,大谈这说不清道不白的概念,还要相互指责,把电筒光似的“人权”,当成人人要顶礼膜拜的“黄马褂”,既不能解决索马里海盗的祸害,也不能消弥希腊民众对社会的骚乱。真是可悲可叹!

    请看八年前发表的老文章:

    现在所谓的“人权”,根本就是一个“假冒伪劣品”!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这又是一个要犯“众怒”的题目,如果有一个“人权裁判所”的话,一定会判笔者一个“扰乱世界人心统一罪”,处以用吐沫来淹死的“水刑”。不过在此之前,笔者也可以先利用一下其中那个所谓“言论自由”的权利-哪怕是被指为“胡说八道”!

    在笔者的印象中,一提起“人权”,总是有“神圣”“不可侵犯”之类的形容词定语相伴,足以证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它的无比庄严和崇高,大概只有“宪法”才能勉强和它相提并论。事实也应该如此,今天的人类已经毫无疑 问地成为地球的主宰,所以冠以“人”的那种“权”,当然是至高无尚的。既然一只名贵的“良种狗”都要有三代家谱,更要经权威单位认证确定。“人权”当然更不能含糊,必需反复考虑、认真推敲、再三讨论才能拍板定案,以免沦为和这法那法、这权那权同等的小妾地位;或到头来发现竟然可以跟“猫权”“狗权”平起平坐,岂不是自取其辱!

    所谓“人权”,当是一种指定享有者的权利。以起码的法律常识就可以知道,一定要界定出享有者的定义和范围(比如中国宪法,要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、更要在年满35岁后才能有当国家主席的资格等),而这种定义和范围又必须符合逻辑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。可惜,在讨论制定现在这个所谓“人权”时,居然没有如此重要的内容。所以,可以推论当时是以世俗习惯的生物学定义来界定的,而那样制定出来的“人权”就失去必要性的价值。因为“人权”是本世纪才正式提到日程上来的概念,即使追朔到起源的英国哲学家洛克(JOHN LOCKE 1632-1704)或法国思想家卢梭(JEAN-JACQUES ROUSSEAU 1712-1778)头上,也只不过区区三两百年,但是光有史记载的人类社会,也起码存在了数千年之久,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处在没有“人权”概念的状态下,照样发展、进步、谈论民主、争取自由,说明它在人类达到某一个进化阶段之前,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。而且,在这个生物层次上大谈“天赋人权”,同样也可以比照引伸出“天赋狗权”“天赋猴权”之类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无数“权”来,等于“自贬身价”。因为从纯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,一切生物都由原始的单细胞生物演变、进化而来,今天的基因研究,更发现人身上有一部分基因就和其它某些生物相同。所以除非把“强权就是真理”当做“放之宇宙皆准”的真理(可惜没人有这个能力),不然的话,就变成“名不正则言不顺”了。而那个“进化阶段”的划分,是不能以享受物质文明程度来衡量的,只能以某种精神准则、境界作指标,否则动物园里有资格“叹冷气”“看A片”,和笔者一样“坐享其成” 的熊猫、黑猩猩之类,岂不要拉笔者去帮它们打“动物不应该分高低”的平权官司了!

    不过,如果作为地球实际主宰的人,一旦在精神上意识到,自己处于绝对不同于任何其他生物的特殊地位(由量变到质变而不再是什么“高等动物”)时,“天赋人权”就有了唯一而神圣的根据,并真正成为“不可侵犯”的权力。因为这是一种人和宇宙自然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,世界上任何组织、国家的立法或执法行为,只有尊重、遵守的义务,没有修改、违背的权利。真正的的“天赋人权”,不能被授于,也不会被剥夺,否则一定不是真正天赋的“人权”。我们可以哭着喊着要民主、要自由、要钱、要饭甚至要“性高潮”(一台湾女教授在马路上游行时喊的口号),却不能要“人权”,因为那是“天赋”的。除了那个“天”以外,谁给的都和笔者发的“美国入境签证”一样--是假的,如果以为自己没有,那是还没有“进化”到那个感觉得到的阶段的缘故。

    众所周知,一件有关美国总统绯闻案的法律材料可以装满一汽车,但是二百多年前的一部美国宪法的基本文件却只有简简单单十几条,由此可见,法律层次越高的东西越应该具备“提纲挈领”的特征,以便根据时代、地区和文化的差异,作出既不违背原则精神、又切实可行的解释(就象美国许许多多的“宪法修正案”一样)。“人权”是人类最高的精神权杖,位阶远在美国宪法之上,当然应该更原则、概括、精练,经得起两千年、两万年的考验。看看现在的所谓“人权”内容吧。洋洋洒洒像一份把“衣食住行或吃喝拉撒睡”都包括进去的“分赃协议书”。事实也正是如此,今天的世界各国 居然能为“人权”争争吵吵、打打闹闹,就是证明。

    那到底什么是“人权”呢?人权就是“尊严、平等和精神自由”,少了一点不够,再多一点都假。不信的话,自己去举点例子想想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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